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終止黃金現貨買賣:
-
一、依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停止買賣逾三個月,其停止交易原因仍未消滅。
-
二、登錄黃金現貨買賣之銀行申請辭任造市商。
-
三、登錄黃金現貨買賣之銀行申請終止黃金現貨買賣。
-
四、其他本中心認為有必要者。
-
-
依前項規定終止黃金現貨買賣者,自本中心公告之次十五日起終止買賣;前項第二款之造市商自終止買賣之日起始喪失其造市商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