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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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依前條規定於黃金現貨開始買賣後申請加入造市者,自本中心同意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辭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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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造市之證券商辭任時應向本中心申請,並自本中心核准其辭任之日起,始喪失其造市商之身分。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13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