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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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檢送之申請書件未齊備者,本中心得敘明其缺漏情形,限期請申請人補正有關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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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於本中心所定期限內補正書件者,本中心即依第五條規定重新審查其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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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逾期未補正或申請案經本中心審核不合於登錄買賣者,本中心應不同意其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