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4月22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30381962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13條、第39條、第47條條文,除第8條第4項、第13條第5項自114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303819624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附件,自114年1月1日生效)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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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持續進修並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之內部稽核講習,以提昇稽核品質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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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內部稽核講習之內容,應包括各項專業課程、電腦稽核及法律常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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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進修時數之規定,由本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