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7月1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保護機構應將第二十八條訴訟或仲裁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或仲裁必要費用後,分別交付授與訴訟或仲裁實施權之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並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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