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7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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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前條第一項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不同意之表示;未於期間內提出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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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為不同意之表示,經調處委員另定調處期日並通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處。
|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7月16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