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7月1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申請調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 一、非屬前條第一項民事爭議者。
    2. 二、非證券投資人、期貨交易人提起者。
    3. 三、無具體相對人者。
    4. 四、已在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者。
    5. 五、調處內容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6. 六、同一事件已依本法規定申請調處者。
  2. 調處委員會除前項情形或應補正事項外,應於受理申請後十五日內進行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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