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7月1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保護機構應設董事會,置董事三人以上。
  2. 董事依下列方式遴選(派)之:
    1. 一、主管機關自捐助人推派之代表中遴選。
    2. 二、主管機關指派非捐助人代表之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其人數不得少於董事總額三分之二。
  3. 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派)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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