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7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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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機構應設董事會,置董事三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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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依下列方式遴選(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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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機關自捐助人推派之代表中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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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管機關指派非捐助人代表之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其人數不得少於董事總額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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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派)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