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8年5月27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29161號令修正公布第66條、第123條、第449條條文,並自98年11月23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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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93條 (查閱或抄錄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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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或抄錄。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抄閱或限制其抄閱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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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左列登記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或抄錄:- 
                                    一、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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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所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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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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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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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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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經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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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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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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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