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8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3954號函修正第4條、第7條、第8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4899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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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提供基金銷售及顧問服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利益衝突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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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基金銷售及顧問服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若收受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提供之通路報酬且向非專業投資人收取顧問費者,應充分揭露通路報酬及顧問費情形、收費合理性評估及善盡忠實義務,且應於內部控制制度載明上述事項之作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