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8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3954號函修正第4條、第7條、第8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4899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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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銷售人員薪酬結構及考核項目之原則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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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銷售人員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應依下列原則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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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不應以銷售人員銷售量作薪酬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結構與制度的唯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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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應配合長期整體獲利及股東利益訂定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結構與制度,其中包含財務指標與非財務指標項目,並應定期審視,以確保其符合公司長期經營之發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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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銷售人員之薪酬制度係依據銷售人員長期穩定之績效表現及定期考核,且薪酬應依公司酬金獎勵政策予以定期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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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二款所稱財務指標至少包括對營業收入之貢獻度;非財務指標至少包括是否違反相關法令、自律規範或作業規定、稽核缺失、客戶紛爭或滿意度情形及執行KYC之確實度項目為評量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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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規範之銷售人員係指其酬金或績效考核來自銷售各種基金商品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