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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對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支付銷售契約約定以外之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亦不得收受銷售契約範疇以外之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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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銷售契約不得涉及通路報酬直接支付銷售人員或以實物報酬提供銷售機構作為銷售人員達成特定銷售目標之獎勵。銷售機構就銷售人員之獎酬仍應依銷售機構內部獎勵制度辦理,以避免銷售業績直接連結至報酬而影響銷售行為的專業性及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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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贊助或提供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之合理性原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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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路報酬支付應考量事業之營運成本、合理利潤及銷售機構整體貢獻度等,且不得以任何名義變相支付獎勵銷售活動之一次性通路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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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路報酬支付應與經理費收入配合為原則,例如:不得將尚未收取之經理費收入預先支付銷售機構,作為經理費分成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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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理費率之訂定應合理分配於基金存續期間為原則,且經理費之收取機制應考量對投資人權益之影響,不得有為支付通路報酬而於短期間內集中收取經理費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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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支付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應依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施行要點規定辦理,不符合該要點規定之項目不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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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贊助或提供銷售機構之員工教育訓練及產品說明會,及贊助或提供銷售機構其他報酬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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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代理人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建立辦理本項通路報酬方案之事前評估與事後審核機制,並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中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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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款內部控制制度之內容應至少包括事前評估方案內容、費用項目及金額之合理性(例如:不得以教育訓練及產品說明會之名而全為獎勵旅遊之實),事後應審核方案執行情形與費用支用之適當性,如與事前評估之方案內容、費用項目及金額不符者,應進行差異說明並作成紀錄,及確實取具執行方案之各項費用支出憑證辦理核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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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贊助銷售機構辦理活動者,銷售機構應於事前提供方案內容、預估費用項目及各項目之總額,事後銷售機構應提供方案執行及費用支出情形等資料,及確實提供費用支出憑證,以利總代理人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前二款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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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贊助銷售機構辦理活動者,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以直接支付本項通路報酬予銷售機構為原則,若約定支付予第三人者(例如:旅行社、印刷廠等),銷售機構應指示第三人提供費用支出憑證予總代理人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