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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贊助或提供其銷售機構之員工教育訓練及產品說明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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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訓練及產品說明會之內容不得與前條所提之產品介紹、提昇金融知識或與市場資訊無涉或明顯不當。例如:以教育訓練及產品說明會之名而全為獎勵旅遊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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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贊助或提供之教育訓練及產品說明會不得與銷售人員個別業績唯一直接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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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訓練及產品說明會,除有必要於國外舉辦外,應於國內舉辦。若搭配旅遊者,上課之內容應為具有瞭解基金產品、市場趨勢及提昇銷售人員能力之相關課程,且應至少為教育訓練時數之二分之一。教育訓練時數每日以勞動基準法正常工作時間八小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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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利銷售機構之員工落實執行KYC及KYP,於贊助或提供教育訓練及產品說明會時,提供國際市場動態及其影響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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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贊助或提供銷售機構員工教育訓練,就該次教育訓練所介紹的基金產品,對所有參與該次教育訓練之銷售機構從業人員進行個別基金的產品課後測驗。課後測驗內容至少應包括基金投資範圍、基金投資特色及基金風險程度等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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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應視教育訓練之主辦單位,主動確認銷售機構從業人員係本人親自應考。前項測驗試卷之項目,應包含銷售機構從業人員之簽署,俾以確保該從業人員已核實通過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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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應視教育訓練之主辦單位依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所明定課後測驗及未通過測驗之處理方式等事項辦理;教育訓練之主辦單位應各自留存問答題目及測驗彙總結果等資料,並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保存,其保存期限應依商業會計法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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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應於活動前提供選派參訓人員之參訓標準,以利總代理人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評估銷售機構選派參訓人員情形及參訓標準之適當性(例如:不得以銷售人員個別業績唯一直接連結),並留存評估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