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8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3954號函修正第4條、第7條、第8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4899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第3條 辦理教育訓練及產品說明會之內容
  1. 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贊助或提供其銷售機構之員工教育訓練及產品說明會時,應考量銷售機構整體銷售方案進行適當之教育訓練。
  2. 總代理人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贊助或提供其銷售機構之員工教育訓練及產品說明會,應以基金產品或產業、市場發展或有助於提昇銷售人員知識及能力等相關課程為主,且有一定之上課比重。總代理人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明定贊助或提供教育訓練及產品說明會課程規劃及上課比重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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