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8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3954號函修正第4條、第7條、第8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4899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第1條 前言與宗旨
  1. 為強化投資人權益之保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9年9月3日發布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明定基金銷售機構所收取通路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應於銷售前告知投資人,告知內容如有變更應通知投資人,並授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訂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施行要點」(以下簡稱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施行要點)。
  2. 前述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施行要點明定,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贊助或提供其銷售機構員工教育訓練及產品說明會,屬於通路報酬之項目,本會為提昇其品質,規範內容與施行方式,並明確通路報酬支付之原則及禁止之事項。又,為強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銷售人員銷售行為之自律,特規定適當的考核規範、合理收受或提供餽贈或款待之原則與對弱勢投資人的客戶評估程序。於此,特訂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以憑辦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