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連結衍生性金融商品或為結構型債券之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4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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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於交易結構型國際債券時,應以其發行幣別為限,其申報單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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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斷交易採百元價格申報,升降單位為萬分之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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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條件交易以利率申報,升降單位為萬分之一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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