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連結衍生性金融商品或為結構型債券之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4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615761號公告修正第3條、第4條、第22條條文及第6條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4256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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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型國際債券發行人應依所申請之結構型國際債券發行面值或流通在外餘額按每期次以年費率萬分之三,向本中心繳交櫃檯買賣掛牌費,每期次最高以新台幣三十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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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型國際債券發行人應向本中心繳交結構型國際債券櫃檯買賣處理費,每期次以新台幣二萬五千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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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型國際債券發行人應依第一項費率計算標準於申請時一次繳足或於每年一月底前向本中心繳交櫃檯買賣掛牌費,惟繳交後經核准停止或終止買賣者,不得請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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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開櫃檯買賣費用得以新台幣或發行幣別之約當金額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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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及第三項櫃檯買賣掛牌費應按實際上櫃期間計收,不足一個月者以整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