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連結衍生性金融商品或為結構型債券之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4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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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於受理結構型國際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案後,應就申請書件及其附件,進行書面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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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件部分:本中心應填具相關檢查表,如審查發現有未記載事項或記載不詳盡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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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櫃檯買賣條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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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結構型國際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及所附附件,審查其是否合於本管理辦法所定櫃檯買賣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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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書面審查申請書件齊全,並符合櫃檯買賣條件者,即公告其櫃檯買賣。如發行人係為初次申請櫃檯買賣者,本中心應另檢具與該發行人所訂定之櫃檯買賣契約等書件,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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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查期限:本中心自受理之日或完成補正之日起,應於三個營業日內完成審查。但有特殊情形,得簽報核准後延長審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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