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4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615761號公告修正第2條之1、第4條之1、第28條條文及第6條附件一之一、附件一之二,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4256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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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繳納國際債券業務服務費,依下列方式每月計繳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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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本系統成交者,按其每月買賣成交金額之百萬分之五為上限,並以千萬分之五為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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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營業處所之交易按其每月交易營業額之千萬分之五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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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成交金額與營業額應按本中心指定之外匯銀行該月份每日外匯匯率收盤價中價之平均值換算為新台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