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8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3783號函修正第16條之1附件五(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2055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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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公司向本公會申報股東持股變動,股東申報持股首次超過25%者,除前條應檢附文件外,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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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資架構審查資料,以確認對投顧事業具實質控制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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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申報持股異動或取得股份者,依附件七提供對投顧事業之投資架構、各層主要股東背景及對投顧事業具實質控制權人資料。但各層主要股東為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7款第3目所定九類對象者,除金管會另有要求外,得不就該九類對象提供其主要股東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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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間接持股之計算方式,採50%原則,即同一自然人透過其持有50%以上股權之法人對投顧事業所為持股,視為其對投顧事業之間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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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開透過其他方式對投顧事業具控制能力之自然人,依個案實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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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金來源審查資料:請申報持股異動或取得股份者提供資金來源,以確認是否有其他具控制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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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申報持股異動或取得股份者,提供經票據交換所徵信結果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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