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8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3783號函修正第16條之1附件五(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2055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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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公司採網路申報者,申報日期之認定以網路申報電子資料傳送至本公會當日為準;書面申報者,以申報文件送達本公會之日為準,其採掛號郵遞者,以發寄局郵戳日為申報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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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網路申報但未申請工商憑證者,應於傳送電子申報資料之次日前,將書面資料以掛號郵寄或派人送達本公會,否則視同書面申報。自傳送電子申報資料之次日起算兩週內未將書面資料送達本公會者,視同未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