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8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3783號函修正第16條之1附件五(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2055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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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申報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得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內控制度公司之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者,如為初任及離開該職務滿二年再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之業務人員,於辦理業務人員申報時須檢附投信投顧業務人員指定訓練機構所開具已參加六小時以上期貨及選擇權相關法規及實務職前訓練之證明文件,始可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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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辦理申報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內控制度公司之基金經理人者,如為初任或離開該職務滿二年再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內控制度公司之基金經理人,於辦理業務人員申報時須檢附投信投顧業務人員指定訓練機構所開具已參加六小時以上期貨及選擇權相關法規及實務職前訓練之證明文件,始可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