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8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3783號函修正第16條之1附件五(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2055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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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長或總經理兼任應設部門主管或主辦會計等職務之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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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長或總經理,兼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規定之應設部門主管,以乙職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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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長不得兼任財務會計部門主管或主辦會計,總經理則不得兼任主辦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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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設部門主管間,不得相互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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