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8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3783號函修正第16條之1附件五(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2055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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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公司之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會將不予登錄;已登錄者,將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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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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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投顧人員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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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符合其所登錄職稱或擔任工作之資格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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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投顧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四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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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年度財務報告連續兩年每股淨值低於面額,經金管會發文限制其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者,若未辦妥減增資改善至符合規定,該公司及其業務人員不得與各傳播媒體簽約及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已於本公會登錄者,本公會將逕行撤銷其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