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8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3783號函修正第16條之1附件五(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2055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申報公司從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業務人員,除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一、依據投顧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
    2. 二、經本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
    3. 三、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已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
    4. 四、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5. 五、信託業公會或其認可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者,並經本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法規測驗合格。
    6. 六、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三年以上。
  2. 申報公司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應具備前項第一款之資格條件。
  3. 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認購(售)權證之相關分析、推介或建議之人員,除應具備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格條件外,並應具備由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舉辦之期貨交易分析人員測驗合格證明。
  4.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年度財務報告連續兩年每股淨值低於面額,經金管會發文限制其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者,若未辦妥減增資改善至符合規定前,該公司之業務人員不得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
  5. 從事一般投信業務之業務人員,除基金經理人外,應具備投信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之一第一項各款之資格條件之一。
  6. 基金經理人應具備投信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之資格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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