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8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3783號函修正第16條之1附件五(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2055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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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顧人員管理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申報公司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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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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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講授或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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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業務之研究分析、投資決策或買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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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為推廣或招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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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境外基金之募集、銷售及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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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內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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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令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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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辦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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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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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之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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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其辦理募集與銷售之業務人員不得少於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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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時,其辦理該項業務之人員應登錄為第五條所定之基金經理人、一般投信業務之業務員或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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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契約金額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依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設置隸屬於總經理之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由董事會指派職級相當於部門主管(含)以上之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公司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上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設置法令遵循單位後,未來如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契約金額低於新臺幣六億元時,仍應持續設置法令遵循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