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8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3783號函修正第16條之1附件五(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2055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下簡稱「申報公司」)申報下列事項,悉依本作業辦法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本公會辦理:
    1. 一、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到職、變更或異動。
    2. 二、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之到職、變更或異動。
    3. 三、總經理、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與業務人員兼任與本事業具投資關係或受同一母公司控制而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具集團關係之海外機構職務之到職或異動。
    4. 四、總經理、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人與業務人員兼任本事業轉投資本國金融科技或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等子公司或本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母公司之職務之到職或異動。
    5. 五、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總經理或經理人兼任本事業投資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轉投資成立從事基金網路銷售業務之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之到職或異動。
    6. 六、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之持股變動。
  2. 他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其從事投顧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準用本作業辦法之規定。
  3. 證券經紀商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其辦理募集與銷售之業務人員及內部稽核人員,準用本作業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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