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8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3783號函修正第17條之1附件六(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2055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有關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申報作業程序及申報日期之認定,準用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
持股變動生效日期依繳納證券交易稅證明文件之買賣交割日期為準;但有其他文件足資證明持股變動事實發生日在前述證交稅單之買賣交割日期之前者,應依其證明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