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8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3783號函修正第17條之1附件六(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2055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作業辦法所稱申報作業係指下列各項作業:
    1. 一、到職申報:初次任職、離職後再任、兼任與本事業具投資關係或受同一母公司控制而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集團關係之海外機構職務、兼任本事業轉投資本國金融科技或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或創業投資或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或本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本事業轉投資國內外擔任私募股權基金普通合夥人等子公司之職務、兼任本事業投資於集保結算所及櫃買中心轉投資成立從事基金網路銷售業務之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兼任所管理之私募股權基金或該基金投資標的事業等相關機構之職務時,應為到職申報。
    2. 二、變更申報:更改姓名、變更申報職稱、申報資格、擔任工作及服務部門等,應為變更申報。
    3. 三、停職申報: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命令停止執行業務等情事,應為停職申報;經金管會處分公司停業或命令業務人員停止執行業務者,由本公會依金管會函令逕為停職申報,並於停止執行業務期限屆滿自動復職。
    4. 四、註銷申報:死亡、改選、改派、解僱、解任、不執行第四條之業務、不兼任與本事業具投資關係或受同一母公司控制而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集團關係之海外機構職務、不兼任本事業轉投資本國金融科技或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或創業投資或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或本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本事業轉投資國內外擔任私募股權基金普通合夥人等子公司之職務、不兼任本事業投資於集保結算所及櫃買中心轉投資成立從事基金網路銷售業務之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不兼任所管理之私募股權基金或該基金投資標的事業等相關機構之職務、辭職、資遣、退休、公司解散、經金管會依法命令解除其職務或經金管會廢止營業許可等情事,應為註銷申報。
    5. 五、撤銷申報:有第十一條所列之情事者,應為撤銷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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