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8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3783號函修正第17條之1附件六(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2055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前條第一項所稱業務人員依其職務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區分如下:
                                                            

    人員種類

    申報職稱/工作內容

    適用範圍

    說明

    主管人員

    總經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總經理

    係指具備投信人員管理規則第三條所列資格之一,並報金管會審查合格者。

    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

    從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

    係指具備第七條所列資格之一者。

    業務部門之部門主管

    從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業務之主管。

    係指具備第七條之一所列資格之一者。

    分支機構經理人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分支機構之負責人。

    係指具備第七條之一所列資格之一者。

    業務人員

    業務員

    基金經理人

    基金之管理。

    係指具備第八條所列資格之一者。

    一般投信業務

    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私募。

    係指具備第九條第二項所列資格之一者。

    投資研究分析、除基金經理人外其他與基金之經營管理相關事務、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係指具備第九條第一項所列資格之一者。

    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例如私募股權基金業務)。

    係指具備第九條第一項所列資格之一者。

    一般投顧業務

    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講授或出版。

    係指具備第九條第四項所列資格之一者。

    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業務之投資決策人員。

    係指具備第九條第三項所列資格之一者。

    全權委託之研究分析或執行買賣

    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業務之研究分析或買賣執行人員。

    係指具備第九條第四項所列資格之一者。

    內部稽核

    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司之財務或業務並做稽核報告人員。

    係指具備第八條之一所列資格之一者。

    法令遵循

    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係指具備第八條之一所列資格之一者。

    風險管理

    辦理公司日常風險之監控、衡量及評估等業務。

    係指具備第八條之一所列資格之一者。

    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辦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業務之業務人員:

    一、產品分析人員(一)產品分析(二)基金監督管理

    二、通路服務人員

    三、其他

    一、產品分析人員:(一)產品分析:總代理人辦理上架前商品評估審查、持續檢視基金運作及KYP教育訓練等業務。(二)基金監督管理:負責符合特定條件境外基金之監督管理作業。

    二、通路服務人員: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並與銷售通路或客戶直接接觸者。

    三、其他:非屬上述兩項人員,但有辦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之其他業務人員。

    一、(一)係指具備第八條所列資格之一者。(二)係指具備第七條之一所列資格之一者或第八條所列資格之一者。

    二、係指具備第九條第三項所列資格之一者。

    三、係指具備第九條第三項所列資格之一者。

    主辦會計

    公司會計事務之主要負責人。

    係指依商業會計法第五條規定任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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