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8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665531號公告修正第5點,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42323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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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每年定期檢討各上櫃公司之產業類別,對於所營業務性質改變或經營策略調整者,按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檢送之最近二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依要點三及要點四之規定,公告重新調整其產業類別,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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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得於申報年度財務報告後一個月內向本中心申請調整其產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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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揭第一項及第二項調整產業類別時,上櫃公司增加之營業項目雖符合要點三營業收入標準,惟經依部門別資訊核計,該營運部門之部門利益未達年度決算之股本百分之二以上者,不予調整。上櫃公司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二之規定,以年度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一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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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未能依其營收合理劃分產業類別或其他特殊原因,本中心得調整其至適當產業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