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8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665531號公告修正第5點、第11點,自114年8月起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之申請上櫃案開始適用(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42323號函)

所有條文

  1. 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情事者。
    審查認定標準: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情事:
    1. (一)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其結果足使公司解散或變動其組織、資本、業務計劃、財務狀況或停頓生產,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2. (二)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重大災害,簽訂重要契約,發生特殊事故,改變業務計劃之重要內容,或退票,其結果足使公司之財務狀況有顯著重大之變更,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3. (三)發行該有價證券公司之行為,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足以影響其證券價格,而及於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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