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客製化契約交易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8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002132號函修正第17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48487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本契約有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三十一條所列情事須停止交易或終止上市者,本公司應於實施三十日前公告,但因標的指數編製機構終止標的指數授權契約,須停止交易或終止上市者,不在此限。
-
所有未沖銷部位應於公告停止交易或終止上市之實施日前了結。實施日前未沖銷之部位,以實施日前一交易日之結算價進行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