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客製化契約交易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8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002132號函修正第17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48487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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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人持有部位,於每日收盤後,依本公司公布之每日結算價計算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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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每日結算價依下列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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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採收盤前一分鐘內所有交易之成交量加權平均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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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日收盤前一分鐘內無成交價時,以收盤時未成交之買、賣報價中,申報買價最高者與申報賣價最低者之平均價位為當日結算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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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二款皆無法決定當日結算價,或其結算價顯不合理時,由本公司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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