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基金銷售業務自律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7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三字第1140003806號函修正第3條、第8條文(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4873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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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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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及其基金銷售業務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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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與基金募集前,應將證券商銷售人力與銷售量能納入考量,以確保銷售行為的專業性,提升客戶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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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以不正當方式使基金銷售業務人員為達一定銷售金額致勸誘客戶認購基金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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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有鼓勵或引導民眾以借貸方式投資基金致客戶有過度擴張信用承擔過高風險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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