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設置標準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7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2994號令修正發布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及第24條附件九;增訂第20條之1、第23條之1、第24條之1至第24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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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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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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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業計劃書:載明增加業務種類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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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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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十一條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含增加之業務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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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依第八條規定取得電腦連線之承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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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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