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7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2994號令修正發布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及第24條附件九;增訂第20條之1、第23條之1、第24條之1至第24條之3條文

所有條文

  1.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辦事處,應具備左列條件:
    1. 一、具有國際證券業務經驗者。
    2. 二、最近一年在其本國未曾受證券有關主管機關為停業以上之處分者。
  2. 前項第一款所稱具有國際證券業務經驗者,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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