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設置標準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7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2994號令修正發布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及第24條附件九;增訂第20條之1、第23條之1、第24條之1至第24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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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申請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其國外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業務,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設置後,應於開業前檢具下列資料向本會申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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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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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理人及業務人員或代表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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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立日期及詳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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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設置分支機構者,應再檢具當地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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