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7月18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申請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其國外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業務,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設置後,應於開業前檢具下列資料向本會申報備查:
    1. 一、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影本。
    2. 二、經理人及業務人員或代表人名冊。
    3. 三、設立日期及詳細地址。
    4. 四、設置分支機構者,應再檢具當地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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