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設置標準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7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2994號令修正發布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及第24條附件九;增訂第20條之1、第23條之1、第24條之1至第24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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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證券商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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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起人有第四條規定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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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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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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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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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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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章規定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會限期補正,逾期不能完成補正者,退回其申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