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7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2994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9條、第10條、第16條、第50條、64條、第66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於銀行設立專用之存款帳戶辦理對客戶交割款項之收付,該帳戶款項不得流用。
  2. 證券商得經客戶同意將客戶交割款項留存於證券商交割專戶,證券商應於專戶內設置客戶分戶帳,每日逐筆登載款項收付情形,並留存紀錄。證券商除為其客戶辦理應支付款項或本會另有規定外,不得動用該款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