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管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7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2994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9條、第10條、第16條、第50條、64條、第66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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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轉投資證券、期貨、金融及其他事業,其全部事業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四十,並應符合公司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其轉投資個別事業之範圍及相關規範,由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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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併購金融機構,經本會核准者,其投資總金額得不受前項之限制;其超過部分,應於併購後六個月內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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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證券經紀業務之證券商僅得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一項之轉投資方式擇一持有單一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