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管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7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2994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9條、第10條、第16條、第50條、64條、第66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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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經本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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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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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資本額、營運資金或營業所用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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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機構、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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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讓或讓與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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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併或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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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資外國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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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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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者,前項所列須先報經核准之事項,應送由證券交易所轉送本會;僅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立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者,應送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送本會;均未訂立者,應送由證券商同業公會轉送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