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7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659111號公告修正第45條條文,自114年10月13日起實施(114年7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46465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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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經本中心依「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監視制度辦法」第四條及其相關作業規定採取處置措施者,證券經紀商應依其規定,於受託買賣當日向客戶預先收取一定比例之買進價金或賣出之證券或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