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7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659111號公告修正第45條條文,自114年10月13日起實施(114年7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46465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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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債券有「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四條第二項銷售及銷售後轉讓對象限制之情形者,證券自營商於營業處所議價買賣該債券時,其交易對象亦應符合該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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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於營業處所買賣僅限銷售予專業投資人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時,準用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二條之一及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