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7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659111號公告修正第45條條文,自114年10月13日起實施(114年7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46465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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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有價證券暫停交易原因消滅後,等價交易及鉅額、零股、盤後定價、一般標購等其他交易,本中心得恢復其交易。但暫停交易原因消滅在市場交易時間結束前之一段時間內或結束後者,當日均不予恢復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