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7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070341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之1、第20條、第40條之1、第41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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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基金之動用,以下列各款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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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償付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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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護機構依本法執行業務之支出及其他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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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法規定提起之訴訟或提付仲裁所需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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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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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二款之經費,以當年度保護基金孳息及歷年保護基金孳息支應業務支出賸餘撥回基金累積數之合計為上限,編列預算辦理。但主管機關得視其財務、業務情況適當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