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7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40012969號公告修正第3條條文,並自114年10月1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46465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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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除屬規定以專櫃競價者外,應按委託書記載事項依序逐筆由電腦終端機輸入證券交易所電腦主機,經接受後列印買賣申報回報單;於成交後列印成交回報單,並即製作證券交易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之買賣報告書於成交當日通知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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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前項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之電腦連線作業,證券經紀商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因戰爭、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發生,致阻礙電腦連線之正常作業,而不可歸責於證券商者,證券經紀商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