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7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40012969號公告修正第3條條文,並自114年10月1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46465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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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買賣證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受託證券經紀商不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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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權選擇證券種類之委託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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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權決定買賣數量之委託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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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權決定買賣價格之委託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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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權決定賣出或買入之委託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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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經核准上市或暫停交易之證券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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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已停止上市之證券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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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分期付款方式之證券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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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對委託人作贏利之保證或分享利益之證券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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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證券自營商之委託買賣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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