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7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40012969號公告修正第75條之1條文,並自114年10月1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46465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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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八款、第十一款、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七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七十五條之七、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之九、第七十九條之一、第八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八十條之一、第八十二條第四項、第八十五條第三項、第八十七條或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或併課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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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違反本營業細則、「受託契約準則」或本公司其他章則、辦法、公告、通函等有關規定,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或併課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