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7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40012969號公告修正第75條之1條文,並自114年10月1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46465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依第五十三條之十一至第五十三條之十三規定轉換股份之公司,若於轉換前屬上市(櫃)公司者,其董事、監察人及大股東於初次上市(櫃)時已依規定提交股票集中保管之部分應於轉換後延續集保至期限屆滿為止;若於轉換前屬未上市(櫃)公司且預計所轉換股份總數占該股份受讓公司已發行及預計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者,則該未上市(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大股東仍應將其所持有股份受讓公司之股票集中保管依第五十三條之六規定辦理。
回上方